『提醒您2月20日截止收件,請儘早送出提案申請以做掛號動作』
『下載專區可下載
申請須知,內含
提案申請表、計畫書格式』
計畫簡介 Introduction
依
據
與
目
標
行政院將2019年訂為「臺灣地方創生元年」,為落實地方創生,鼓勵國內中小企業以經濟力 、特色力、整合力等三大概念發展城鄉事業,透由創生場域改造活化、在地文化塑造、特色產業發展、商業模式創新,健全企業體質,發揮在地示範性與影響力,加速地方產業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及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帶動人口回流及區域均衡發展,達成城鄉創生之目標。
申
請
類
別
本計畫申請類別包括:
- 單一企業(A類):提出城鄉創生發展藍圖,發揮示範性與影響力,帶領在地共同發展或設計重塑。
- 擴大城鄉創生圈(B+類):展現團隊經營共識,擘劃城鄉事業,發揮在地影響力,呈現業態多樣性,加速形塑更具特色、經濟、永續價值的城鄉創生圈。
申
請
資
格
-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並符合以下資格者:
- 單一企業(A類):1家企業提出申請,須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註】,且未曾獲得SBTR計畫輔導(含聯合執行企業)。
- 擴大城鄉創生圈(B+類):3家以上企業共同提出申請,皆須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註】。
【註】: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之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 申請企業皆需能開立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 財務狀況
-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最近1年度企業淨值應為正值。
- 自提案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提案廠商及其負責人3年內不得有開立票據而發生退票紀錄及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 提案企業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其他政府補助/輔導計畫,112年度已獲主辦單位其他計畫輔導不得提案。輔導計畫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輔導/補助者,推動小組應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
- 提案廠商自提案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3年內不得有曾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之情事。
- 提案廠商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提案廠商於3年內未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 提案廠商單位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情事。
- 推動小組(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基於利益迴避,不可為提案企業受委託合作對象。
申
請
內
容
申請類別 |
單一企業(A類) |
擴大城鄉創生圈(B+類) |
申請重點 |
提出城鄉創生發展藍圖,發揮示範性與影響力,帶領在地共同發展設計重塑 |
展現團隊經營共識,擘劃城鄉事業,發揮在地影響力,呈現業態多樣性,加速形塑更具特色、經濟、永續價值的城鄉創生圈 |
期程規劃 |
10個月(須於執行年度10月31日前結案) |
10個月(須於執行年度10月31日前結案) |
輔導上限 |
150萬元 |
350萬元 |
提案條件 |
- 1家企業提出申請,須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 有明確之創生場域範圍,並擁有或取得該場域長期使用權
- 創生場域需為計畫執行可實際進入常態性商轉之場域
- 未曾獲得SBTR計畫輔導(含聯合執行企業)
|
- 3家以上企業共同提出申請,皆須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 有明確之創生場域範圍,並擁有或取得該場域長期使用權【註】
- 創生場域需為計畫執行可實際進入常態性商轉之場域
- 需檢附聯合提案團隊內部合作意向書
|
績效指標 |
|
- 共同指標
- 新增營業額(萬元)
- 受僱者薪資成長(千元,%)
- 新增就業人數(人數)【註】
- 帶動地方投資額(萬元)
- 設立組織化城鄉創生推動小組
- 跨區域產業共識凝聚會議(場次)
- 主題事業合作(式)【註】
- 客群經營活動(式)【註】
- 形塑或優化地方品牌(式)【註】
- 自訂指標(依計畫屬性自訂,或可參考「112年度輔導作業申請須知 > 附件九、輔導計畫自訂績效指標參照表」)
|
其它 |
為鼓勵淨零碳排、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等政策之推展,企業提案之計畫內容符合上述政策指標,將列入加分參考。
|
【註】:
新增就業人數:結案時應配合主辦單位提供就業者年齡別、身分別等統計資訊。
長期使用權:為計畫執行結束後加3年。
設立組織化城鄉創生推動小組:結案時須檢附組織圖、名錄、會議紀錄、組織章程等佐證資料。
主題事業合作:以地、產、人等元素,跨接區域內各個不同面向的產業共同合作,並於結案時提供合作契約等佐證資料。
客群經營活動:針對目標客戶群辦理專屬實體與虛擬活動,並於結案時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地方品牌:運用在地特色元素、文化、環境等特徵,建立屬於當地具代表性之品牌。
作業流程 Process
輔
導
作
業
流
程
由推動小組辦理,並延聘相關領域專家成立審查委員會,以協助輔導作業之執行。

申請作業流程說明
- 公告
本申請須知公告於(網址:https://sbtr.org.tw/frontend/index.aspx),有意申請之廠商請向本計畫推動小組洽詢、參加說明會或上網查詢相關資料。
- 受理方式
本計畫採線上申請,請將下列應備資料備齊後,以單一壓縮檔上傳至本計畫官網(https://sbtr.org.tw/frontend/index.aspx),待系統自動回覆回函後,即可確認送件成功。
應備資料 |
電子送件 |
- 提案申請表。
- 提案簡報(聯合申請者需檢附聯合提案團隊內部合作意向書於附件)。
- 創生場域事業活動相關證明文件,如租賃合約或所有權等。
- 個案一頁介紹簡報。
- 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因新設公司而未曾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申報書者,應以最近一期會計師簽證或申請前2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若公司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或免稅營業人,則以國稅局免稅證明或「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代替。
- 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若企業人數為 5 人(不含)以下,需檢附未滿五人聲明書;若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如已退休人員),須檢附如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等相關證明文件。
- 財政部國稅局出具之最近 1 個月無違章欠稅證明、稅捐稽徵處出具之最近 1 個月無違章欠稅證明。
-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參與本計畫之公司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會計、計畫參與人員、 顧問均須親簽檢附)。
- 若有填寫近3年內曾接受政府輔導或補助專案計畫者,請檢附相關結案報告書電子檔。
|
- 提案簡報ppt檔,連同其他應備資料掃描或翻拍後,以單一壓縮檔上傳至 https://sbtr.org.tw/frontend/index.aspx,即視為送件成功。

- 應備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若使用工商憑證申請者則免加蓋。
|
- 申請資料之更替/補充/索取
推動小組就提案企業提供資料進行資格文件審查,若有缺漏或錯誤,請依通知3天內補正,逾期則退件。申請計畫所提送之所有資料,均不予退還。
- 受理期間
詳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https://www.moeasmea.gov.tw/)或本計畫官網(https://sbtr.org.tw/frontend/index.aspx)之受理日及截止受理日,逾期不予受理。
- 聯絡方式
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22號8樓,電話:02-23414105#350~353,及網站公告聯絡方式。
- 提案審查會議
- 提案企業於資格文件審查通過後,推動小組將安排簡報審查會議:
單一企業(A類):簡報審查會議推薦案,將依委員意見於期限內撰寫計畫書。
擴大城鄉創生圈(B+類):簡報審查會議推薦案,將安排現地審查會議審議,現地審查會議推薦案,將依委員意見於期限內撰寫計畫書。
- 審查會建議結論送交指導委員會確認,並由經濟部經中小企業處核定後,函知廠商審查結果並公告於本計畫網站(https://sbtr.org.tw/frontend/index.aspx)。
- 上述會議(含簡報審查會議、現地審查會議、指導委員會議)簡報者須為提案企業計畫之計畫主持人【註1】或指定代理人【註2】偕同計畫相關成員出席,與會人員皆須為計畫人員,A類以3名代表為限,B+類以每家推派1名代表為原則,若計畫主持人或指定代理人未出席,得經審查委員會決議後,取消其提案資格。
【註1】:計畫主持人須由提案廠商具決策權之高階主管擔任。
【註2】:指定代理人須為提案廠商(或受輔導廠商)之現任員工。「委託代理出席申請書」(格式如「112年度輔導作業申請須知 > 附件六、委託代理出席申請書」)須依審查會議通知單所載明之日期提交本計畫推動小組。
審
查
重
點
申請類別: |
單一企業(A類) |
擴大城鄉創生圈(B+類) |
配分 |
計畫申請 審查重點: |
- 創生精神對應性(40%)
- 創生主題與在地產業之連結。(10%)
- 工作規劃是否符合創生精神。(30%)
- 績效指標合理性(40%)
- 一致性:與計畫目標、工作項目相關且邏輯一致。(20%)
- 挑戰性:與現有執行狀況相比,具有挑戰性。(20%)
- 在地領導與整合能力:內部能力與週邊資源整合能力足以完成此計畫。(10%)
- 永續發展可行性:「永續營運策略」能確實保障政府計畫資源退場後,城鄉能自立維持效益成果。(10%)
- 淨零碳排、SDGs、ESG政策相關性:計畫書中是否有淨零碳排、SDGs、ESG相關政策指標。(5%,加分項目)
|
- 創生精神對應性(40%)
- 創生主題與在地產業之連結。(10%)
- 工作規劃是否符合創生精神。(10%)
- 工作規劃是否能明顯表達合作團隊互補性。(10%)
- 計畫是否達組織化、品牌化、特色化、商模化、共好化之五化標準。(10%)
- 績效指標合理性(30%)
- 一致性:與計畫目標、工作項目相關且邏輯一致。(10%)
- 挑戰性:與現有執行狀況相比,具有挑戰性。(10%)
- 績效分配合理性:依企業功能合理分配績效目標。(10%)
- 在地領導與整合能力:創生領袖是否具號召力與凝聚力,整合內部與外部資源,帶領新夥伴共創城鄉創生圈。(10%)
- 業態多樣性與服務多元性:計畫是否可創造業態多樣性或服務多元性,達到城鄉共好共榮精神。(10%)
- 永續發展可行性:計畫書中「永續營運策略」能確實保障政府計畫資源退場後,城鄉能自立維持效益成果。(10%)
- 淨零碳排、SDGs、ESG政策相關性:計畫書中是否有淨零碳排、SDGs、ESG相關政策指標。(5%,加分項目)
|
100% |
經
費
編
列
原
則
- 輔導計畫經費編列範圍
輔導計畫總經費得編列之會計科目範圍,僅限於與受輔導廠商及其核定計畫相關之項目。
(各項經費會計科目之編列及報支原則,請見「112年度輔導作業申請須知 > 附件八、費用科目編列及報支認列原則」之說明。)
- 計畫總經費不得編列作業系統與工具軟體之採購費、通訊租賃費用、管理費及其他非與執行本計畫必須支出項目等。
- 人事費以不超過總經費之30%為原則,若申請擴大城鄉創生圈(B+類)政府輔導款不得編列人事費,人事費僅能編列於企業自籌款。
- 為利創生事業實質業務推動,計畫之資訊與數位建置經費(如:網站、APP、AR、VR、AI、5G、IOT、多元支付…等),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之20%為限,且該建置總經費之輔導款比例不得超過50%。
- 計畫總經費內如遇委外廠商執行,凡金額高於新臺幣10萬元(含)以上,需檢附契約,相關規定以當年度公告之管考作業手冊為主。
- 政府輔導款金額不含營業稅。
經
費
報
支
與
查
核
- 主導廠商應設置輔導款專戶,輔導款應專款專用,受輔導廠商(含聯合執行廠商)應專帳記錄輔導計畫全部收支,相關原始憑證應分類妥善保管,且需加蓋「經濟部推動中小企業城鄉創生轉型輔導計畫」樣章,如政府法令變更應從其修正後規定辦理,政府審計單位、主辦單位、計畫推動小組或本小組委託之會計查核機構得不定期實地調查經費運用狀況及要求提出報告,並得就經費報支之相關佐證資料予以複製並留存。
- 計畫總經費區分為政府輔導款及廠商自籌款,均列入查核範圍,且政府輔導款不得高於計畫總經費之50%。
- 受輔導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計畫總經費及政府輔導款金額;涉及外幣支付時,應檢附當時之外幣匯率表。受輔導廠商於結案時,若實支計畫總經費金額未達簽約計畫總經費時,其差額依原核定輔導比例(核定輔導款/簽約計畫總經費)計算應繳回國庫之輔導款數額。
- 計畫總經費報支科目範圍限於計畫書所載之科目,經費報支採實報實銷,但務求合乎精簡原則,不得浮濫,並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 取得各項經費支出之憑證、發票等,其品名應完整,應避免內容為代號或簡稱。
- 取得之所有相關憑證(發票、收據及財務設備購置驗收證明單驗收日期等)日期均須介於計畫執行期間內方予認列。
- 政府輔導款請款與撥付原則:
- 每年分3期撥付,第1期款(30%政府輔導款)於簽約後撥付,第2期款(30%政府輔導款)於通過期中審查作業檢附期中工作進度報告與經費實支累計進度達50%後撥付,第3期款(40%政府輔導款)於結案審查作業完成後撥付。
- 上述審查作業受輔導廠商應配合推動小組繳交報告、簡報及相關佐證資料。
- 受輔導企業請領各期輔導款時應開立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請款。
- 輔導款專戶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與扣稅前孳息毛額均須繳回國庫。
- 受輔導廠商與其受委託單位之契約期間若超出計畫執行期間,須提出合理經費分攤說明。
- 為確保簽約計畫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進度及考核執行成效,推動小組將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相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輔導廠商不得拒絕。受輔導廠商對於前項之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依約定時間向執行單位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計
畫
執
行
管
理
與
查
核
應
注
意
事
項
- 受輔導廠商至遲須於期中審查前,檢送載明工作分配、權利義務、對價產出及價金等之相關委外契約書影本至本計畫推動小組查驗。
- 受輔導廠商應配合辦理並派員參與本計畫管考會議相關事宜,包括工作進度輔導會議、進度審查會議、實地查訪。
- 受輔導廠商應配合提供與本計畫推動、績效考核(包括計畫內應繳交管考報表、會計報表、期中報告、結案報告)、成效追蹤及即時性議題對應辦法措施擬訂等有關事宜。受輔導廠商應於計畫執行中或輔導計畫結束後3年內,須參與經濟部為擴散輔導計畫成效所舉辦之教學個案研究、問卷調查、計畫說明會、人培課程培訓、行銷推廣活動、廣宣短片拍攝、受訪、提供相關資料及出席相關會議如海外交流、研習活動、座談會、成果發表等。
- 受輔導廠商需配合追蹤、訪視、訪談、調查受輔導廠商後續推動績效至少(含)3年。
- 若計畫執行期間,發生受輔導廠商因本計畫執行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等相關權利爭訟事件發生時,由受輔導廠商負責處理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 政府輔導款如有預算被刪減、刪除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得依實際業務執行所需,調整輔導計畫經費,受輔導廠商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計畫推動小組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 輔導計畫之執行及經費使用有可歸責於受輔導廠商之下列情形之一,本計畫推動小組應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
- 藉由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本計畫推動小組或審查委員有詐欺、關說、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取得本計畫政府輔導或通過各期審查,經查明屬實者。
- 將政府輔導款挪移他用或以不實憑證核銷本案,經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本計畫推動小組或計畫推動小組委託之會計查核機構查明屬實者。
- 有停業、破產、解散或撤銷登記或其他事實上無營業事實者。
- 未依契約規定,經催告仍未完成或繳交相關應交付資料者。
- 輔導計畫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輔導/補助者。
- 其他有違反契約規定、牴觸輔導目的或法令規定,經本計畫推動小組催告仍未改善者。
- 本申請須知之輔導事項、輔導對象、核准日期、輔導金額及相關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公開於經濟部之網站。
112年度「推動中小企業城鄉創生轉型輔導計畫」(SBTR)A、B+類案件審查結果出爐
A
類
通
過
名
單
編號 |
申請單位 |
計畫名稱 |
1 |
重雋股份有限公司 |
漁村共好BEGINS城鄉創生計畫 |
2 |
四季錄科技有限公司 |
Yummy台灣米-創新米食應用結合體驗經濟之蓬萊米創生價值計畫 |
3 |
薪選有限公司 |
春花秘境-稻埕時代沙龍文化創生體驗計畫 |
4 |
傳動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舊城東區市場體驗推廣計畫 |
5 |
日月潭戶外運動專家有限公司 |
魚.人.ONE LIFE–日月潭在地特色創生發展計畫 |
6 |
檸檬菓有限公司 |
一顆檸檬,無限放大,玉翡翠檸檬在地創生計畫 |
7 |
新育才事業有限公司 |
植染村社城鄉創生轉型計畫 |
8 |
森象股份有限公司 |
鹿谷森林邦-森林療癒實驗基地建置計畫 |
9 |
好客在一起工作坊 |
慢城樂活!共創南庄新風貌! |
10 |
彘家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漫步田尾風土味】花田喜彘風味豬肉產品開發暨永續飲食發展計畫 |
11 |
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良食智造X台南市東山區農會聯名品牌形塑計畫 |
12 |
畜榖農產有限公司 |
走讀屏東深耕畜牧計畫 |
13 |
永泉國際企業 |
好事旺旺來-鳳梨多元產品開發帶動地方創生計畫 |
14 |
億世國際有限公司 |
咖啡數據永續生態圈 |
15 |
宏展農業行銷科技有限公司 |
甘苦人生 |
16 |
黃敏芳光藝術工坊 |
旗美杉光藝小鎮創生計畫 |
17 |
璞草園農創產業有限公司 |
地域傳香-氣味產業推動與永續實作坊建立 |
18 |
石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好石在|花蓮墨玉旅程體驗在地創生計畫 |
19 |
鐵花鹿有限公司 |
南迴海癒小村再生計畫 |
20 |
誠和品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百味傳承.發掘東部食力計畫 |
21 |
拾光海景民宿 |
澎嶼人文創生海廢藝術山水永續推廣計畫 |
22 |
偉晨商店 |
浯島豬肉的最後一哩路 |
B+
類
通
過
名
單
編號 |
申請單位 |
計畫名稱 |
1 |
北海創生發展有限公司、鼎帥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聚砂成「金」-地域品牌創生圈 |
2 |
玉山鑫有限公司、迴流古著商行、倚興花藝設計 |
斗南NO.7共創計畫 |
3 |
台灣田野工場有限公司、諸羅設計有限公司、將才工場有限公司 |
款待的「嘉」之專屬記憶行動計畫 |
4 |
指北針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希藝創意設計有限公司、丞軒企業社 |
都蘭地區舊穀倉再利用遊憩區計畫 |
歷
史
區
歷史資料請參考歷史審查結果。